缴存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,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。当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时,每年7月1日系统自动按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予以调整。
缴存比例统一为12%。个人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。